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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将个体工商户王某告上法庭

王某辩称:本身销售的被控侵权产物“紫罗红”厦门锈石与原告外观计划专利“凯撒红”存在明明差异,不组成侵权。

广东新粤建材有限公司、林某配合诉称:其拥有专利号为ZL200830004320.X,名称为“瓷片(人造石-凯撒红)”的外观计划专利。后经观测发明王某作为业主的个别工商户北京华广泰祥厦门锈石策划部在北京市向阳区易开元国际厦门锈石市场展出、销售的“紫罗红”厦门锈石的产物外观与本身拥有的“凯撒红”外观计划专利临近似,涉嫌加害了本身外观计划专利权。

以为他人销售的“紫罗红”厦门锈石产物外观与本身拥有的“凯撒红”厦门锈石外观计划专利组成相似,广东新粤建材有限公司、林某将个别工商户王某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讯断,驳回广东新粤建材有限公司、林某诉讼哀求。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以为,涉案“凯撒红”外观计划专利的主视图与被控侵权产物“紫罗红”的相应外貌图案在整体明度、纯度及淡色斑纹的形状、机关、匀称度和尺寸比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明区别,使得“紫罗红”的外观差异于涉案外观计划专利所要求掩护的计划方案,一般消费者可以或许将二者区别开,不会将二者误认、混同。由于上述计划方案上的差异,两者整体威风凛凛威风凛凛明明差异,整体视觉结果也有显著区别。因此,厦门锈石“紫罗红”与涉案外观计划专利具有明明区别,不组成侵权。据此,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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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16-09-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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